
重点规定之一是,金融机构、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。 对此,市场首先感受到的是“严”,但若将《办法》视为又一轮常规性的合规收紧,可能会低估其意义。 如果放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(草案)》所勾勒的监管框架中观察,《办法》并非偶然出现。草案明确,金融监管要坚持机构监管、行为监管、功能监管、穿透式监管、持续监管,这意味着监管逻辑一脉相承——正在从
选书。摄影报道丨日报记者赵永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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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0:58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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